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相連,部分為道路、空地,部分上有廟 宇、廁所、榕樹。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上開建物、地上物、農林物等占 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
4.
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 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