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地政人員指界稱:244地號上部分為門牌崙埤22號物左側(面對建物)占用,部分為上開 建物前方之道路,部分為上開道路旁下方之空地。
4.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5.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 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相關使 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9.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應 由拍定人自理。
10.
本件拍賣標的之244地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 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 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 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 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 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 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 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