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法院 113午6345

宜蘭縣大同鄉破鐺坑一段121地號

應買 部分點交 待拍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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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5/26 ~ 2025/08/25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88
保證金:
57.6
總坪數:
2,608.5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2,608.5 坪
總現值:
216.4 萬
拍後增值:
-71.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6)
1.
宜蘭縣 大同鄉 破鐺坑一段 121地號,面積 736.5 m2,持分 1/5,28.8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宜蘭縣 大同鄉 破鐺坑一段 508地號,面積 258 m2,持分 1/1,57.6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3.
宜蘭縣 大同鄉 崙埤段 6地號,面積 2,780 m2,持分 1/1,6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4.
宜蘭縣 大同鄉 崙埤段 11地號,面積 3,674 m2,持分 1/1,9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5.
宜蘭縣 大同鄉 崙埤段 11-1地號,面積 204 m2,持分 1/1,6.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6.
宜蘭縣 大同鄉 崙埤段 198地號,面積 1,560 m2,持分 1/1,35.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5/1/23,總底價 450萬,保證金 90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2拍,2025/3/20,總底價 360萬,保證金 72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3拍,2025/5/15,總底價 288萬,保證金 57.6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23)
1.
11-1地號,其餘部分為道路使用或作物、建物占用,占用權源不明
2.
地政人員指界稱:121地號其上部分為鐵皮屋占用,部分種植檳榔樹,部分為產業道路; 508地號其上為門牌朝陽15-3號建物坐落之基地;
3.
11-1地號為往崙埤第5公墓之產 業道路中途,其中6地號其上為雜林,無路可達。
4.
11-1地號分別位於產業道路兩側, 其上均為雜林;198地號為位於大同鄉公所前方山陵,其上部分為雜林,部分種植檳榔 樹。
5.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6.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7.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8.
本標12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9.
本標121地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 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0.
本標121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債務人無分管占用特定範圍,土地於拍定後不點 交。
11.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中
13.
508地號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14.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 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1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6.
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相關 使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17.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18.
本件拍賣標的之508地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 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 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 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 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 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 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 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十六、本件拍賣標的121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 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 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 (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法物權編施行 法第8條之5,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 買條件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 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 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 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 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19.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 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 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 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20.
本件標的121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 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21.
本條例中華民國 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2.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 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3.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 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 買人注意!
土地增值 (6)
1.
宜蘭縣 大同鄉 破鐺坑一段 121地號
736.5 m2 × (1/5) × 620 元 - 28.8 萬元
= -19.7萬元
2.
宜蘭縣 大同鄉 破鐺坑一段 508地號
258 m2 × (1/1) × 2,300 元 - 57.6 萬元
= 1.7萬元
3.
宜蘭縣 大同鄉 崙埤段 6地號
2,780 m2 × (1/1) × 180 元 - 64 萬元
= -14萬元
4.
宜蘭縣 大同鄉 崙埤段 11地號
3,674 m2 × (1/1) × 180 元 - 96 萬元
= -29.9萬元
5.
宜蘭縣 大同鄉 崙埤段 11-1地號
204 m2 × (1/1) × 180 元 - 6.4 萬元
= -2.7萬元
6.
宜蘭縣 大同鄉 崙埤段 198地號
1,560 m2 × (1/1) × 180 元 - 35.2 萬元
= -7.1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24
3拍 不點交
626.2 坪 / 62.6 萬
2025/6/25
3拍 不點交
25.1 坪 / 7.1 萬
2025/6/25
3拍 點交
420.5 坪 / 44.8 萬
2025/7/8
3拍 點交
40.9 坪 / 89.4 萬
2025/6/24
3拍 點交
48.4 坪 / 40.6 萬
2025/6/24
3拍 不點交
190.6 坪 / 19.9 萬
2025/6/25
特拍 不點交
314.6 坪 / 13.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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