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 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為寒華大橋對面之山坡地,人車無法 到達,現況依航照圖為雜木林,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六、本標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 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