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251-1地號軍為雜木林,均為人車無法到達。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5.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 點交。
8.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 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 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1.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 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2.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 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3.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 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