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trial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不臨路,與新南路間以水圳 相隔,現況為雜草地,又依鑑價報告指出現況為水稻田,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 律權源不明,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8.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 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