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44地號土地位 於宜蘭河左岸河堤旁水田,目前休耕,其占有使用之法律權源不明,又本件係 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情形,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5.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河川區、水利用地,惟是否得興 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