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3日查封時,由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部分,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用品,惟何人居住使用無法 看出,一樓堆滿雜物,二樓前方房間牆壁有漏水痕跡,三樓天花板、牆壁有嚴重壁癌,油 漆多處脫落,地板部分隆起。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之情事,另經會 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不知有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土 地為門牌號碼順和路35-
5.
35-9號建物坐落基地。建物另經轄區警局訪查後於113年 6月28日向本院陳報:隔壁鄰居稱建物已快5年無人居住了。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 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 交易之特殊情事,均不明,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 行查明。本件土地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部分,經警局查報為 無人居住之空屋,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7.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六、本標內暫編630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3 84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