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3日查封時,由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 物部分,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用品,惟何人居住使用無法看 出,一樓堆滿雜物,二樓前方房間牆壁有漏水痕跡,三樓天花板、牆壁有嚴重壁癌,油漆多處 脫落,地板部分隆起。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之情事,另經會同到場協助 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不知有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土地為門牌號碼順 和路35-
5.
35-9號建物坐落基地。建物另經轄區警局訪查後於113年6月28日向本院陳 報:隔壁鄰居稱建物已快5年無人居住了。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不明, 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土地僅拍賣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