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為雜林、部分為道路,且有 兩棟鐵皮建物坐落占用部分土地(其一建物門牌號碼為龜山區風尾街921號、另 一建物無門牌);而上開建物之權利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均屬不明,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請自理土地利用關係。又本件均係 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 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283,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 得買受之人。
4.
本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土 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主張優 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 先承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
5.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係基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 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建物所 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均屬 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 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如是否為既成道路等)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現況若與查封時不符者,請應買人自行再查明實際情形後始投標 應買,拍定後不得再行爭執。
7.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