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10地號土地為巷道與仁義路101之5號建物旁之空地,有無建物或水溝占用需鑑界始能得知。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依現況應由公眾使用。本件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