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現種植番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上種植之經濟作物,均不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請投 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 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5.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 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