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21-1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其占有法律關係 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2.
本件101-3地號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3.
101-3地號、21建號、21-1棟次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trial後不點交,其他共有 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惟須一併買受全部標的。
4.
21建號屋頂有第三人所有之太陽能板,由債務人及共有人出租頂樓予第三人所架設,拍定 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5.
拍賣之不動產101-3地號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6.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