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12.18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790號土地為道路、雜林、霄裡 溪,實際範圍以實測為準。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3.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 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本件582-1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故私法人就本件 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 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 效。
6.
分甲、乙、丙、丁、戊五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 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 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 則保留前順序之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