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年3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553地號土地因有柵欄阻擋無法靠近,遠眺為雜林,又依空照圖顯示,有墳墓坐落其上等語。另據鑑價報告所載,553地號未臨路。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
9.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