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86年12月1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本院復於114年3月26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 場,據地界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新竹縣關西鎮南和 里4鄰下南片44號、45號),部分為雜林、部分為道路路地。惟土地上之建物均 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 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