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365─2地號其上有門牌下南片105之16號房屋占用。前開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物於甲、乙、丙、丁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法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7.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法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8.
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