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0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指界稱,本標的查封土地均 為新豐鄉中崙村之柏油道路。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 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 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 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 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 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 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 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須就本標的 內所有共有土地一併主張。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 拒絕承買其餘標的。六、1288-
4.
1288-11及1551-8地號土地謄本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 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依民國103年1 月9日新竹縣政府府地測字第1030002543號函辦理。以上等情,投標人應自行注 意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