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0.6.23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房屋有增建,據債權人稱房屋係空屋,無影 響交易之情事。本件於113.12.30再至現場履勘,信箱有停電通知單,債權人稱房屋無人居住等 語。增建部分會測如暫編916建號建物所示。
2.
拍定後點交,惟如債權人所述不實(即本件房屋於查封當時即有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使 用迄今),則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暫編建號建物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 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 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