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建物時,無人應門,門上貼有包裹待領及欠繳管理費通知。債權人代理 人稱經其詢問大樓警衛,稱房屋現仍有人居住,似為債務人朋友(姓名不詳),房屋應無車 位,雖未聽聞有嚴重漏水地震受損情事,但曾多次與樓下住戶因漏水、竊電原因發生糾紛。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 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