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建物無人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經其詢問鄰居,稱拍賣之建物為 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但經本院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訪查後,依房屋現況調查表記 載,經承辦員警詢問建物所在地村長,表示不清楚居住於拍賣建物之人為何人。前述房屋使用 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建物有無增建部分無法由外觀判斷,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8.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 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