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為雜樹林。
6.
標別1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 他標的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1.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12.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 後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