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 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4.
本標鳳信段909地號土地上有一棟二層樓房建物(鳳林鎮大榮里大仁路23巷28號)。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含謄本上為鳳信段84建號)使用土地法律關係 不明,若該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 其擁有優先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