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900地號土地臨大同街,其上有門牌號 碼光復路73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 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 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 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