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有1棟房屋(花蓮縣鳳林鎮鎮仁德路30號--整編前為仁大 路26號)。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部分。土地上建築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若該建築物(鳳 林段143建號)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 擁有優先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