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 有使用部分,又部分土地上有雜木林;部分土地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數棟占用 (包含同段34建號建物、玄聖宮等),因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 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 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經查有申請數筆建築使用執照,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 規限制,應買人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4.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 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 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5.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