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3年7月15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4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三棧35號 建物占用,14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三棧35-1號、36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房 屋納稅義務人均非債務人,其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 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4.
142及144地號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六、144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 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