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與鄰地748地號混合使 用,現為未種植作物之田地。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為裡地。又債務人於1 13年12月2日具狀陳報,土地無償借給他人耕作使用、未定借用期限。本件僅拍 賣土地,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 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土地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相關爭議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拍定後 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5.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 條之
8.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9.
拍賣土地登記謄本註記: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10.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