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表示房屋現出租他人使用,屋齡已超過50年,少 數天花板會滲水。
4.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6.
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又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 建物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7.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又該建物占用正順段
8.
360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其356地號 土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管理之土地,依114年1月22日台財產南租字第11400010510號 函,正順段356地號土地約184平方公尺為崎漏路108號建物及庭院使用範圍,於85年間向國有財 產署承租,歷數次續租換約,現租期至116年12月31日;另358地號應有部分2分之1,前為建物 原所有人所有,現繼承登記予建物共有人,請投標人注意有無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適用;其餘 土地使用權源不明,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 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