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現場執行時,有2棟建物共用本件建物之門牌號碼,左側建物 (即較靠裡面棟)居住者出門,稱作債務人之堂叔,右側即靠外側建物為債務人父親居住中, 經開鎖入內,屋內有壁癌、牆壁有龜裂,嗣債務人父親到場,並稱債務人不定時會居住;另依 鑑估報告書所載,據鄰近住戶表示,標的物有債務人親屬居住中,且建物前方唯一聯外巷道寬 度僅約1.8至2公尺,狹窄通行不便;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土 地兼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件房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買受。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