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25地號土地為茄萣路二 段205號房屋前及2側通道;1028地號土地有無門牌之磚造平房部分坐落其上, 餘為通道。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1028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 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1.
土地使用分區:1025地號土地為住宅區、1028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有關 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 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