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2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36地號土地上為魚塭,未養殖,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無人使用;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 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以抽籤定之。
8.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魚塭(含出產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