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土地現為空地,其中編號3土地上有一石棉瓦屋頂木造建物坐落。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
3.
3土地現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廢棄平房建物坐落。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4.
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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