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民國114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87地號部分上有房屋坐落(門牌號碼:南區喜樹路302巷27弄1號),部分為空地,487─1地號部分上有車棚,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稱
3.
487─1地號部分上有坐落一棟透天建物、鐵皮建物,部分為巷道,部分為空地。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4.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9.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據土地謄本上記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