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建物1樓後方有增建、4樓有增建。建物現由債 務人妹妹及債務人之子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另據本院前案分別於113年3月4日、114 年6月24日現場查封時,經入內查看,建物內有多處壁癌,二樓會漏水,目視屋內天花板有多處 打洞、修補漏水之痕跡。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拍賣之建物按債務人占 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考前案114年度司執字第12603號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底價。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依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25日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2月27日函所載,編號1土地亦為編號1建物之建築基地地號,該建物係合照臨街透天式建築物,故編號1土地之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 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增 建部分如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