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第三人林OO在場表示該建物現由其與他人居住使用。另據本院112司執93017號 拍賣公告記載,該建物各層樓梯間均有壁癌狀況。依稅籍資料記載,該建物最早之起課時間為6 7年7月。
3.
該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 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險。且該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亦與本院無涉。
4.
上開情形,應買人請務必注意及再行確認,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本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即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