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現場履勘時其上坐落臺南市南區南山段7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南區灣裡路488號)。依鑑定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為住三住宅區土 地,現況坐落一棟透天建物。前開建物所有權人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建物不在 本件拍賣範圍,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 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 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9.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