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另 據債權人於113年10月29日具狀陳報,經詢問標的建物之鄰居表示,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 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 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