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rial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09地號土地為道 路(白砂路270巷),110地號土地上有道路(白砂路270巷)、電箱、部分為建 物占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110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 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 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