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5月13日勘測時,建物經檢視無人居住,內有堆置廢棄之家具及雜物,另據鄰戶表示 標的建物無人居住,屋內之包裹為附近之商家所放置,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 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 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上開土地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部 分占用毗鄰之同段447-3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 圍,請投標人注意。
8.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 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9.
本件拍賣標的於拍定後倘所有權人相異時,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 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另依 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