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標的係由伊父母居住,屋內無人為破壞,水電均可使用,無非自然死亡情形。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5月14日具狀陳報,拍賣標的目前由父親居住使用,且無海砂、漏水及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本件土地共有人與建物共有人均相同,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1671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載,本建物總面積86‧75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雨遮面積1‧52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同段1024地號。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占用部分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