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5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53地號土地上為一建 物(門牌:茄萣路二段58巷2號-震安壇)。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 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