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7月23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數 棟建物,門牌號碼分別為高雄市茄萣區白砂路151巷
3.
26號;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分標別1及標別2進行拍賣。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足額 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查封時,客觀上債務 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2宗土地應有部分係合併拍賣,非 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2宗 土地均有應有部分者,須就2宗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 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 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建物所有人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 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 準。
8.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