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係第三人居住使用,北側倉庫為貨櫃屋,天花板破損塌 無法居住而堆放雜物使用。又本件僅就建物部分執行,上開基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均不在拍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3.
系爭建物坐落之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其占用使用關係不明且上開基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日後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為其他請求, 與本院權責無涉,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 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 政機關洽辦並自行承擔日後可能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關。又本件係就建物現況拍賣, 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 受損致不堪使用或內有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 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 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 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