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6年1月假扣押查封時,編號5土地上有編號
3.
3建物,編號6土地上有編號1建物,其餘土地均為集合住宅之公共設施、部分供道路使用、部分為花圃、部分為增建之鐵皮屋占用,編號1建物為債務人自用,編號
4.
3建物目前無人使用。另據債權人陳報,編號1建物係債務人自住,屋況老舊,滲漏及龜裂嚴重,編號
5.
3建物實際使用情形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僅編號1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9.
編號6土地及編號1建物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10.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85482號)第二次拍賣底價。六、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式住宅,其基地、公共設施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