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稱:現債務人北上就學,系爭建物仍由其與家屬共同居住,編號1建物
3.
2樓 均有增建、3樓部分全為增建,3樓小部分有房門滲水現象。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之停車位, 位置目前與主建物相連。編號2建物部分牆壁有裂痕。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9.
703-4地號等非本件查封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 係不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 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應 連同全部土地建物移併成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10.
編號2建物為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物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違 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無涉。六、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一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