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明,編號1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本原街一段
3.
163之1號建物,編號2土地上有本原街一段163─
4.
163─5部分鐵皮建物,編號3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編號4土地上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本原街一段163─5號建物及鐵皮建物,編號5土地上有本原街一段28弄32號三合院一座,編號6土地本原街一段28弄26號平房一間,編號7土地上部分有本原街一段28弄26號平房、部分有磚房、鐵皮屋之雨遮、部分為道路,編號8土地上部分有本原街一段97巷12弄21號建物、部分有本原街一段97巷28弄20號鐵皮建物,編號9土地上有平房數間。據鑑定報告書所載,編號
5.
4至9土地上坐落數間建物,部分為空地及零星果樹,編號3土地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0.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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