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 現況點交。
6.
土地及編號1建物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拍賣之編號2建物,是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該增建部分有違反建築法 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有部分坐落在第三人所有土地上,該部分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 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均與本院無涉。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 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