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記載:系爭建物1樓有神桌且供奉神明,牆壁有壁癌之情形,1樓後方及前方天花板 有剝落之情形,2樓為木造且殘破不堪,惟1樓仍有基本生活用品,應為有人居住使用。另經地 政指界人員指稱:編號
3.
2土地相連,有本件查封建物坐落其上。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 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 不點交。
8.
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土地、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拒絕。 六、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 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 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