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管理員稱:債務人有B2編號5之機械停車位,而久未居住系爭建物,但管理費均按時 繳納,尚無積欠管理費情事。系爭建物有水電,惟原裝潢已拆除,經目視內部為裝潢未完成即 停止施工,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7.
本件為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 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停車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應依分管契約或公寓大廈住戶之約定定之,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上開停車位亦不在點交範 圍內。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