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有種植果樹,編號2土地有門牌安和路一段263巷13號房屋部分坐落,編號
3.
4土地均為道路。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8.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依編號3土地謄本所載,其上另有1棟同段743建號建物坐落,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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